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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大时代 第203章 骚乱?起义?(加更了!求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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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本邦人民裁判所外,数千名当地的土著青年身着纱龙围聚在裁判所外,互相传递着手上的烟卷儿,低声的用谁也不知道在用鸟叫一般的土语谈论些什么,他们的在焦急的等待着裁判所的裁判结果。

一周前,中国人的训练舰队的巨炮发射的炮弹击中一个村落造成一百余名土著居民死伤,而他们的兵舰又撞沉数艘渔船,对落水的渔民也未加施救,十余名渔民葬身鱼腹。如果是在过去,这些野蛮的土著人或许会像过去一样提刀杀向华侨社区泄愤,而现在港内那些庞大战舰和城内随处可见的中国水兵使得他们只能寄望于裁判所的判决。

“土著居民渔船的擅自闯入演习区域,在规避其渔船过程中,造成中方舰队舰炮失发,误中岸区土著民区,实为土著居民自酿其祸,中方舰队不予承担任何责任,本着人道主义考虑,中方舰队愿支付1000盾安葬金!”

几百年来那些荷兰殖民者,当华侨触动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一次又一的煽动或放纵当地土著人的发动排华暴动和骚乱,发生在1778年、1796年、1802年度的排华暴动与骚乱,无不与此有关。

勤劳与节俭或许是华侨的原罪!

华侨经济尽管在几百年中屡遭暴动与骚乱的的重创,但是在这种社会分工式的经济制度下,仍然通过自己的勤劳与节俭取得了发展并形成惊人规模,甚至于超越了荷兰殖民者。结果就造成了,当地土著人的生活极为困苦,,他们感到越来越穷困,,而所能亲眼目睹的其它民族,,尤其是华侨,却越来越富有,越来越刺眼。

这样无形中更加剧了当地土著民的排华情绪,为种族冲突埋下了祸根。而那些土著人从未来反思过的自己的懒惰与无能,他们不敢将情绪发泄道到荷兰人身上。只是在荷兰人有意的引导下将矛头对准了没有强大的祖国作为后盾的华侨。

当勤劳与节俭成为华侨的原罪!荷属东印度的土地上便流不尽华侨的血!几百年来一直如此。甚至于直到20世纪末,那个自许文明时代亦未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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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国在马来亚实行的“放任”政策相反,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行了迥乎不同的殖民垄断统治政策。在近代史上,由于荷兰工业的落后,使得它在瓜分世界的浪潮中起了个大早,却赶了个晚集。在其它后起的殖民主义国家的竞争和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下,到20世纪前后,昔日的殖民大国荷兰在亚洲仅剩下荷属东印度这一块比较象样的殖民地。在缺乏工业优势的情况下,荷兰殖民主义者为了保住这一条“被抛在赤道周围的绿宝石腰带”,他们在该地区实行了高度垄断的殖民统治。

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施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发贸易,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所推行的一些措施如将零售业交给华侨去做,实行专利承包制度,土地占有制度等等,实际上促进了华侨经济尤其是中介贸易的发展,虽然殖民者的本意并非如此。

荷印政府对荷属东印度实行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具体表现为: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发贸易,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事实证明,这种“分工式”的经济构想在后来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管理中运用的非常成功。

至于其它一些社会事务和法律管理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这种“分工的”鲜明特色。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采取这样的立场,即只管与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事情,华侨内部的事务全由他们自己去管理。

华侨千年疾苦谁人知。

尽管六年前泗水事件时,共和政府一改晚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上软弱可欺的局面,为在海外忍气吞声的泗水侨胞争得了合法权益,为荷属华侨争取到了荷兰政府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的权力。

但这种同等看待的权力如果没有强大的实力作为保证,只会引得那些懦弱而野蛮的土著人的眼红,就像他们看到那些曾经漂洋过海衣食无着的华侨致富后会眼红一般,当看到那些曾经和他们一样是下等人的华侨竟然成了和荷兰人一样,享受起本邦待遇时,眼红的几乎要滴血,不满的情绪再次在土著人的胸中淤积着,只需要一个导火索即能引爆。

共和七年,西元1918年11月19日,北海警备舰队由两艘战列舰、四艘大型驱逐舰、一艘训练舰组成第一训练舰队驶抵泗水,泗意为游泳,泗水即游过海洋,寓意华人离乡背井到南洋谋生,必须漂洋过海。这座从名字上既代表着华侨疾苦的南洋海港城市。

在训练舰队进抵泗水港前,出于炫耀武力以为荷印华侨后盾为目的,在马都拉岛外海进行一场规模不大军事演习,既然是演习难免会有意外发生马都拉岛外海一直是当地土著人捕鱼的渔场,演习过程中有几发流弹不可避免的被打到马都拉岛沿岸的渔村,而舰队意外的撞沉了几艘土著人的渔船,造成了一些土著人的死伤。

这种分而治之的经济管理和统治方式,导致了荷属东印度“分工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即通常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限制了华侨和原住民的交流,促使华侨的职业构成逐渐集中于商业领域。

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华侨往往扮演中介代理人的角色,两面不讨好,加上其勤俭刻苦的累积财富,不仅直接威胁到荷兰人,也常被原住民认为华侨是助长荷兰人压制荷属东印度人的帮凶,华侨常常成为“代罪羔羊”,无辜的承担起荷属东印度人对于高压殖民统治的不满与仇恨。

“华商是大商家赎罪的羔羊,是欧洲输入商的牺牲品。”这样,在荷兰殖民统治中后期,一些原住民的排华情绪已经开始显化,而尤为不幸的是,隔阂在此后仍不断地加深。

而殖民政府一向奉行殖民主义政策,历来不允许殖民地的被统治民族与宗主国臣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在荷属南洋群岛,1854年荷印当局把当地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而华人被列为最末等。等级不同,法律上所享受的权利也不相同。就荷兰属地的司法审判来说,它分为三等,即地方裁判所、地方高等裁判所和本邦人民裁判所。欧美及日本侨民被划入本邦人民裁判所,和荷兰人享有同等的司法权。华侨与土人被划入地方裁判所和地方高等裁判所。此外,在纳税、交通等方面华侨都受到殖民政府的歧视和严格限制。

东印度公司采取这种态度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自己商业利益,利用华侨的经济力量来达成自己的殖民目的,却绝不容华侨拥有与自己相当的权利。如果华侨的经济发展和商业运作在某些方面触动了他们的本质利益,荷印政府是绝对不会放任不管的,当然这对于任何一个希望通过贸易大发其财的殖民主义者来说是也十分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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