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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五百八十三章 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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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群体内没有“为了我”的利益冲突,但群体之间,却存在“为了我们”的利益的冲突。

假设必须是“为了我”(个体)的利益才可称为“自私”。“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的法西斯集团的个体成员为了其集团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时候,(如小日本的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还必须称他们为大公无私者呢?

用自私的相对性则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而言。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的;就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的行为又是自私的。

正如心理学家所说“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以有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作为基础,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动机”。

也许有人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还是有无私的人存在。对,利他行为就是无私的,舍己为人也是无私的,也许你会这样说:“对当事人而言,所有行为都是自私的,虽然不是物质自私,但它们是精神自私。”你说的也没错,从行为者的角度看,他真心想对方好,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而做出利他行为,但这些都是行为者的主观的思想活动,社会大众根本就不在意这些,他们只在意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就是行为者已经做出了利他行为,他的行为是无私的。

纠缠在主观上的东西是唯心的,回归客观才是王道,所以不能说人的本质是自私的。

自私存在,无私也是存在的,这里有一个办法也许可以让自己战胜自私:就是给自己制定一个崇高理想、伟大目标,让自己凡事从长远利益考虑,让自己对眼前的蝇头利益不屑一顾。

人的利益有两极,一是个体的利益,一是整个人类的利益。因此,可将自私与无私分为两极,一极是为了单个人的利益的观念、行为,可称“绝对自私;”另一极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的行为、观念,可称为“绝对无私。”介于两极的“中间地带”,那些为了朋友、家庭、集团、派别、地方、民族、国家的利益的观念及行为,既可称为无私,又可视为自私。全看以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作参照。恰于公与私是相对的,可分层次的。自私也一样可分层次,这是自私相对性的第二个意思。

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观念、动机是自私的。

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

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例如:母亲为了儿子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一切,即使儿子的行为是反社会的也罢。仅就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利益关系看,母亲是无私的,但就母亲儿子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关系看,母亲又是自私的。

认识自私的相对性,对于回答自私是人类存在即存在,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一种理论认为,古代社会(原始社会的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的。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使得个人利益总是溶于集体利益之中。

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个体成员,没有个人私利可言,总是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为了集体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利益,个体乐于牺牲自己。然而,持这种理论的思想家、理论家又用他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个时代的历史知识告诉人们,生活在该时代的群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也会为了争夺猎场、牧区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一方面群体内没有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解释两种不同的现象?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

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

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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