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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先秦的律法和刑狱制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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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2)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3)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4)腰斩;

5)车裂;

秦朝的司法机关有王国中枢和地方两级:

(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秦律规定的主要犯罪行为有:1、危害皇权罪,也就是谋反或污蔑君王、王室。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盗窃、诈骗、伤害及杀人。3、官员渎职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私自卖酒给秦国本地人、未成年人,逃避徭役赋税、扰乱治安等等。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夫殴妻、通奸、妻私逃、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等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秦律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6)阮,即活埋;

7)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8)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9)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或臀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司寇(意为伺察寇盗)、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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