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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章服 不服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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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易望他们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易望他们的要求。对于鉴定的问题,袁渠的代理律师认为真实性有问题,伤残鉴定过早,且是原告单方委托,特别是对续治费的鉴定根本没有任何依据。他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缺陷,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易望在庭上也反复强调,这个鉴定是诉讼中的委托鉴定,而不是张某起诉前的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应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而且要双方协商鉴定机构,更为重要的是续治费的鉴定根本不是该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

但是,易望他们的这些观点人民法院全部没有支持。

还有一个方面很重要的是,当时张某起诉在诉状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后来他才则主张的元的治疗费,伤残补助费45800元,续治费12000元,营养费,误工费3540元,当庭要求追加困难生活补助费1万元。

他也承认,袁渠没有喊他去搬水泥,但是也没叫他不去搬。

他最后告诉易望,住院只花了5000来元,出院后是贷款在外面治疗的。他说他自己并不想这样扯下去,是律师叫他儿子打的这个官司。

张某说回家后,来了一个法医到家里,来看的他,给他做的鉴定,但不知道这个法医是谁以及是哪里的,只晓得是个法医。

易望根据张某所说制作了笔录,他看后认为有些只能跟易望他们摆谈,不能写入笔录,不然他儿子要责怪他,要求易望修改笔录,并去跟他复印一份才签字,他说这也是律师叫的,不然不同意签字。

没办法,易望只好按照他要求的进行了修改,并派人去给他复印了一份,他才同意签字的。

对张某自己搬水泥受伤的责任问题,法庭上争论比较激烈,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袁渠指了渠县水泥的堆放地方就是暗示让他自己搬。

而易望他们则认为当地当时就有搬运工,按常规不可能让张某自己搬,事实上袁渠也没有让他自己搬,她是去找搬运去了。

在法庭,易望他们对鉴定人的身份提出了异议,易望他们问张某,跟他做司法鉴定的人是男的还是女的,多大年龄,张某居然回答不知道。

最后,张某的代理人认为张某是在买水泥过程中受伤,他的受伤是袁渠暗示让张某自己去搬水泥造成的,他说被告袁渠没有告知张某注意安全义务便离开,导致张某搬水泥中构成受伤,袁渠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002年11月18日,该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此案。

当天,法庭审理中易望他们对张某的鉴定提出了异议。一是认为没有治疗终结,二是只是一个法医去鉴定的,三是该司法鉴定所同一天出具同一编号的两份鉴定结论,而两份鉴定结论上的鉴定人不一致,易望他们要求解释未获支持。

并且,出庭时张某的代理律师并不是他跟易望他们说那个律师,而是换了另一个人。

当庭,易望他们提出袁渠是个人经营的个体户,其开支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事实上也用不着她的营业收入养家糊口。

袁渠的丈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编职工,且工作岗位十分保密和特殊,不可能参与经营这一个体户水泥店,要求法院驳回张某对袁渠丈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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