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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章 强-奸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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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安某儿子、儿媳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对安某的拘留决定书,明确表示要替安某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公安机关支持。

这时候,安某的家人又委托易望代理这个行政复议,委托易望到该县行政拘留所要求复印,同样未果。

当天,易望再次向该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准许到拘留所复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在申请上批准,允许到行政拘留所去复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易望才到拘留所复印到对安某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办理了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等。

当天,易望代理安某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通过相关调查,已能证实这起报案已给安某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其名誉严重受损,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其老伴已卧床不起,儿子儿媳头都抬不起,无脸见人。但,不知公安机关是怎么处理的。

当天,易望等人又找到了当地某派出所,要求查阅复制他们向安某及群众的相关调查材料,派出所告知曹家报案不实,缺乏证据,未予立案,并向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要去县公安局法制科。

接着,易望一行又赶到该县公安局,找到法制科科长,该科长回复,因未立案,没有义务向律师提供,若民事诉讼需要,可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2004年5月31日,根据易望掌握的案件情况,他为安家制作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曹家,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准备好这些证据资料,易望代理安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2004年6月14日,易望为安某儿子、儿媳代书了一份题为《教师私设公堂威逼供诬告强-奸,设圈套老党员喊冤被拘留天怒人怨——为泄愤牺牲未成年人名节诬告老党员一案盼青天》的申诉书。

那天,他们分别当面递交给了该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县教委及相关领导。

同年6月1日,该县某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收取安某300元诉讼费。

本来以为,民事诉讼立案后,安某可以为自己洗脱冤屈了,谁知事情突然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就在人民法院受理安某的民事诉讼之后,法院向曹家送到了起诉状副本。

2004年6月9日,该县公安局对该案作出了1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认为,5月9日安某在为弱智女xx解牛绳时,趁机搂抱侮辱了xx,决定从2004年6月10日起对安某拘留10天。

6月10日,该县公安局发出了2004第149号治安拘留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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