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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章 官司胜诉名声大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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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易望认为这些债主应该知晓的,不会不考虑这些。否则,这些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当庭,易望还要求分别向当事人的前夫和这两个原告提问,比如借钱的目的、用途,现金还是转账?

如果是转账,那么又是通过那个银行转账的,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的银行转的帐?

因此,易望提出这个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位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同时,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显然,这些债务都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不是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没有偿还的义务。

易望指出,二被告以前确实是夫妻关系,自己的当事人也从来没有否认。

但是,她们走到离婚的地步,完全是其前夫赌博引起,而且其所欠的赌债自己根本毫不知情。

谁知道,她没有想到前夫所欠的赌债居然如此之多,始终无法还清,没了一笔旧债,结果马上又会新添一笔赌债。

要债的人长期像幽灵一般缠绕着自己,神出鬼没的,弄得家无宁日,根本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

为了躲债,她不得不带着儿子到处躲藏,逃避追债的人上门讨债,成天在恐惧中过日子。

这样的日子,让她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给儿子的生活也带来了无穷的压力,儿子曾经表示已经无法继续在家里呆下去了。

不但如此,有一次讨债的上门讨债,正好她儿子在家学习,气得她儿子在家里大吵大闹,扬言那些讨债的再不走,他就跳楼了,不活了。

这些事实,不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调解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人民法院单独对其前夫做的谈话笔录也写得非常清楚、明白。

对于那些债主,易望提出自己的当事人之前根本一个都不相识,认识他们完全是她们感情破裂,闹离婚之后,这些人上门讨债才见面、相识的。

以前,她从没有见过这些人,一个都叫不出名字来,更不要说向他们借钱。

这两个原告借个她前夫100万元,这100万元不是小数目,他们都是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男性公民,应当知道这么大一笔钱属于重大借贷,以常理他们应该了解一下借钱的人的家庭情况,尊求一下配偶的意见。

比如说,借钱的人有没有配偶?其配偶是否同意他出面借钱?他配偶是否愿意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不得不带着儿子住进了朋友家。

可是,就算她们母子离开了家,讨债的还是四处找她追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不得不经常向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办等部门报案求助。

公安机关也明确责令这些讨债的人,可以找她前夫,但是不能去打搅和影响她们母子的正常生活。

由于她们母子躲在朋友家里,生活和工作都十分不便,孩子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

为了改善她们母子的生活居住环境,她的父母才出钱买的房子送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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